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基本要求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理论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教学环节。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严谨治学的工作态度,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
第三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不得免修,实验教学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程考核。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实验教学必须纳入教学计划,依专业与课程性质可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一般由教研室和实验室共同制定,系主任审批并报学院备案,作为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每学期要做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下一学期实验教学安排表,应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在上一学期期末同排课计划一并上报学院。
第六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内容、学时和要求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提前或拖延、更改或撤消。
第七条 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必须经教研室讨论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开始前印发给每位学生。
第八条 专业基础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至少保证4人一组进行实验(特殊情况除外),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单独操作。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努力建成开放型实验室。
第九条 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的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条 实验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十一条 教师要认真全部批改学生的实验作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第三章 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准备,方准进行实验;在进行实验时,要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
第十三条 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爱护公物,努力节约实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组长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有损坏仪器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凡违章操作或因其他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作业应按统一规格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送交实验作业。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系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实验教学考核应以理论结合实际、实验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第十七条 未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成绩,应按照实验教学成绩占总教学成绩不低于10%的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核。